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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的版權保護
編者按
網絡環境下,海量信息資源的獲取、傳播與利用變得越來越容易,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著作權法對權利人權利保護的空白地帶,如相較于傳統音樂作品,網絡音樂用戶的上傳、下載等使用行為更為開放多樣,這就給網絡音樂作品的版權保護帶來了新問題。本文以近年來百度被訴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的幾起案件為視角,對網絡環境下的音樂作品版權保護難題及解決途徑進行了分析探討。
相關案例
案例一:2005年3月,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交訴狀,稱百度未經許可在其網站上向網絡用戶提供《紅顏》等46首音樂作品的MP3下載服務,嚴重侵犯了自己的權益。百度辯稱,其主要向用戶提供全面的搜索引擎服務,而該搜索引擎服務是由程序自動完成整個流程。法院經審理認為,步升提供的6張CD上已注明權利標識,出具的音樂作品著作權證明及授權書合法有效,故百度侵權成立,判決百度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6.8萬元。
案例二:2005年6月,環球、華納等7家唱片公司將百度訴至北京市一中院,稱百度未經許可,在其網站上將他們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137首歌曲進行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索賠167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百度僅僅是提供網絡鏈接,并未提供實際內容,不存在侵權的故意或過失,而且百度對維護權利人權益提供了一系列的保護途徑,對發生的涉嫌侵權情形提供了救濟方法,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2005年6月,國際唱片協會****以百度MP3侵權為由,將百度訴上法庭,**終法院以證據不足判處國際唱片協會敗訴。2008年2月,國際唱片協會收集了新的證據后,再次與百度對簿公堂。2010年1月,北京市一中院宣布了國際唱片協會訴百度MP3侵權案的判決結果,判定百度MP3搜索合法,并駁回包括環球唱片、索尼BMG(香港)及華納唱片3家國際唱片公司對百度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百度向網民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務而非侵權MP3音樂,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四:2008年1月,音著協認為百度對《愛我中華》等共計50首歌曲構成侵權,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訴訟。百度公司辯稱,百度針對特定歌詞格式提供搜索引擎服務,通過百度快照等方式提供,不構成侵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百度通過百度網的歌詞搜索服務,直接向互聯網用戶提供歌詞全部內容的行為,侵犯了歌詞作者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作為********的中文搜素引擎公司,百度近年來官司不斷,這些案例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網絡空間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困境。
上述案件中,為何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決?筆者認為,案例一和案例四中,百度在其網站上傳播涉案歌曲并提供了歌曲MP3格式的下載服務,通過廣告達到了營利的目的,該行為已超出了搜索引擎的服務范圍,是下載而不是搜索,因而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而案例二和案例三中,百度僅提供搜索服務,不能夠簡單地預見和識別到搜索服務鏈接到的內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屬于“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他人提供的作品侵權”的情形,因此,百度提供的音樂搜索服務并沒有侵犯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觀過錯。百度提供MP3試聽功能是為了方便網絡用戶識別和判斷作品是否符合他們的搜索,并且試聽和下載的音樂作品來源并非百度本網站,而是未被禁鏈的第三方的網絡服務器。因此,百度提供的搜索服務并未直接侵害權利人的權利。
侵權主體擴大范圍
合理使用界定困難
從上述案例特別是環球等訴百度案**終以百度勝訴告終可以看出,網絡環境下,伴隨著數字技術與網絡技術的發展引起的作品載體形式、使用方式和傳播手段的變化,音樂作品版權保護難度明顯加大。
首先,侵權主體范圍擴大。網絡的虛擬性,使得網絡侵權行為主體難以準確地被把握。概括起來大致來自3方面:一是網絡內容提供商,F實中,許多侵權網站和主頁并沒有進行工商注冊登記,版權方和相關監管部門無法對之進行追責,求償權難以實現。二是網絡服務商。如百度等搜索引擎網站,其通過信息定位技術,為網絡用戶提供音樂作品瀏覽、試聽和下載的相關鏈接,易構成間接侵權。但是,有賴于“避風港”原則,在履行相應基礎義務之后,這類網絡服務商往往可以免除和規避相關責任;三是私人侵權主體。網絡環境下人們瀏覽、下載、上傳和共享他人的音樂作品變得十分便捷,任何具備基本網絡操作技術的行為主體都能輕易做到。在此過程中,不計其數的網絡用戶不可避免地發生了大規模、低成本的私人復制行為,成為傳播者和侵權者。與輕而易舉的私人復制行為相比,權利人制止這種行為困難重重,面對浩瀚的大眾傳播者,維權成本巨大而獲得賠償的可能性極小。
其次,侵權行為難界定。一是侵權行為的標準難以確定。網絡新技術的不斷發展增加了網絡音樂著作權案件的復雜性,包括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點對點等服務的網絡經營者的侵權行為呈現多樣化,網絡音樂作品合理使用與侵權使用之間、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之間的界限十分模糊。二是侵權行為的證據難以掌握。由于網絡數據易于修改的特性,經營者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對侵權證據進行修改和刪除,致使監管部門和版權人對數據的真實性難以考證,甚至無從取證。三是侵權行為的責任難以認定。權利人權益受損往往存在于網絡行為一系列環節之中,各個環節侵權主體對于侵權責任的推諉也增加了侵權責任認定難度。
****,侵權目的是否營利不易分辨。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網絡服務者和網絡用戶如果是出于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目的,或為了科學研究、教學和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而非用于商業性牟利,并且指明了版權者姓名、作品名稱等,則屬于法定許可的合理使用范疇,不構成侵權行為。那么,若網絡用戶出于好奇、興趣、欣賞等瀏覽、上傳、下載了如百度網站上的音樂作品,不論用戶或網站都是非營利目的,就都不能定性為侵權,這些行為也就很難以被追究責任,客觀上增加了音樂作品版權的保護難度。
商業合作確保權益
法律約束規范市場
在數字技術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明顯缺位,侵權現象日益嚴重。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積極應對。
首先,加強權利人對音樂作品權利的獨占意識。許多音樂作品權利人囿于傳統思維,忽視了對作品網絡傳播權的保護。筆者認為,一方面要加強維權意識,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強化商業合作與版權交易意識。如果權利人不主動要求商業合作,網絡經營者等侵權主體一般不會主動提出利益補償和分成。2011年11月,北京國際版權交易中心建立了“版權保險箱”,稱旨在為權利人的音樂、影視、文字、圖片、動漫等提供互聯網電子公證、數字信息證據保全、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數字作品版權登記及著作權保護等服務。這種服務機構的出現,為作品受到侵犯時,權利人舉證困難、證據單一等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有效途徑。
其次,增強公眾對音樂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意識。目前,我國音樂作品網絡侵權行為泛濫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歸咎于公眾著作權保護意識匱乏,對網絡音樂的免費使用習以為常。網絡音樂的免費使用不僅是對權利人經濟利益的侵犯,從長遠看,勢必制約網絡音樂市場和音樂行業的良性發展,**終影響公眾對優質音樂作品的獲得。由于公眾與權利人大多不直接關聯,權利人如何實施維權?筆者認為,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可以將其作品許可給集體管理組織統一管理。這樣,通過擴大公眾對音樂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意識,讓人人都合理、有償使用音樂作品,能********地遏制網絡侵權行為,從而達到保護網絡音樂著作權的目的。
另外,加強對侵權網站的法律規制。僅通過與網絡內容和服務提供者進行利潤分成等市場化合作形式,無法改變權利人在版權保護上的弱勢地位,只有通過立法的形式對侵權網站進行嚴格的法律約束,才能建立起音樂著作權保護的長效機制。一方面,要加強對網絡內容提供者侵權行為的法律監管和約束。鑒于網絡音樂具有廣闊的消費市場,立法機關應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相關法律對侵權問題及損害賠償的規定,對網上經營業務實行許可證制度,督促音樂網站向相關權利人獲得授權,以規范網上音樂經營活動,使音樂作品的在線服務朝著良性循環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防止網絡服務商試圖通過搜索引擎借搜索之名,行侵權之實。在對音樂作品網絡侵權行為的責任認定中,除侵權網站直接侵權外,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上也存在間接侵權行為。因為這類網站在明知未獲得任何音樂權利人授權情況下,仍然通過提供相關音樂搜索和鏈接服務,獲得了巨大的廣告經營收益,理應承擔共同責任。(知識產權報 作者 成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