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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可以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注冊商標
為了保證商標注冊人積極使用注冊商標,發揮商標功能和作用,我國對注冊商標的不使用行為進行了限制。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局可以撤銷該注冊商標;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收到申請后,將通知商標注冊人限期提供使用證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證明無效的,撤銷該注冊商標。因此,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要注意保存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防止由于不重視保存原始資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證據,或者商標局不予認可,結果導致商標權喪失的情況。《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所稱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如:
(1)將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上等;(2)將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如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3)將商標使用在廣告宣傳、貿易交易文書等方面,但在企業內部發行的報刊、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配料單等上使用商標則不能視為是商標的使用。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包括:(1)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裝飾、招貼、菜單、登記證、價目表、掛號卡、獎券、文具、信箋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2)將商標使用于與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匯款單據、發票、發貨單、提供服務的協議等。如果是在互聯網網頁上作廣告、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由于網上的商標使用行為的時間性、地域性尚難確定,因此,建議定期對網上使用注冊商標進行網頁公證證據保全。
注冊商標的使用包括注冊人自己使用和許可他人使用,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的使用許可合同,其證據效力要遠遠優于未備案的合同。但是,根據以往的經驗,僅有商標使用許可的,仍將不被認定為已經使用,除非同時提交了前述使用證據材料。